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,加强预算监督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财政部、外交部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13〕516号)、辽宁省外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、相关科研课题组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出国人员(以下简称因公临时出国人员)。
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境出差,从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计算,天数在规定时间以内的出访。
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、优化经费结构、厉行勤俭节约、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,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,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。
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。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核、编制学校年度出国计划,审批出访团组的任务、访问目的、期限、人数、国家数是否符合规定及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;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。
第二章 出国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
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、相关科研课题组于每年10月份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,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编制学校临时出国计划、财务处审核出国经费预算,经学校审批后,报辽宁省外事办公室审批。
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,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,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,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,务实高效、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,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。确有特殊需要的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第八条 实行临时出国计划审批管理,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和辽宁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,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,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,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、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,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,要明确组团部门和派出部门的责任,谁派出、谁负责。
(二)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,不得因人找事,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,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。
(三)国际交流合作处、财务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,严格把关,对违反规定、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。
第九条 实行临时出国限量管理,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正校级领导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,分管外事工作的校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;其他校级领导2年内出国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出国不超过2次。参加双跨团组、出国培训均计入本人出访批次。以上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,不得曲解为个人待遇。
(二)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(含经停国家和地区,不出机场的除外,下同),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(含离、抵我国国境当日,下同)。出访2国不超过8天,出访1国不超过5天,赴拉美、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团组,出访2国不超过9天,出访1国不超过6天。
第十条 出国经费的支付,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,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,不得擅自突破。
第十一条 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。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《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》(见附件1),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负责分别出具审签意见,明确审核责任。出国任务、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,不得安排出访团组。
第三章 经费管理
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:国际旅费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和其他费用。其中:国际旅费,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。国外城市间交通费,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,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。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。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。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、邮电、办公用品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。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、必需的保险费用、防疫费用、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。
第十三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。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,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,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。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,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。
(二)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,选择优惠票价,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。机票款应通过公务卡、银行转账方式支付,不得以现金支付。财务处依据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》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。
(三)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,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、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。
(四)校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、轮船二等舱、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;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、轮船三等舱、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。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,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。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,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。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。
(五)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,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;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。
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,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,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批准。未列入出国计划、未经批准的行程,出国人员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。对批准的城市间往来,已在预算中购买国际联程机票的,不再安排城市间交通费;未在预算中购买国际联程机票的,根据出访任务按每人200至500美元核定,其中:出访两个城市每人按200美元核定,出访三个城市每人按350美元核定,最高为每人500美元。其中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,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第十五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,校级领导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,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。
(二)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,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。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,应当严格把关,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,超出费用标准的,须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批准。经批准后,住宿费可据实报销。
第十六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
(一)出国人员伙食费、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。包干天数按离、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。
(二)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,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,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,包干使用。
(三)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,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。
(四)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,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,自助餐也应注意节俭。
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,确需宴请的,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,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执行。
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,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,确有必要赠送的,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,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,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,朴素大方,不求奢华。
第十九条 出国签证费用、防疫费用、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出国人员保险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购买,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。
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,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《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决算表》(见附件2)。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、日期、数量、金额等,并由经办人签字。
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具体规定,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,并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、护照(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)、《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》、《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决算表》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,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、天数、路线、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,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,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,及时公开。
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、财务处、审计处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。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,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。
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应采取集中形式,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。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,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:
(一)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;
(二)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;
(三)虚报团组级别、人数、国家数、天数等,套取出国经费的;
(四)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;
(五)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的,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十六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的国家,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,由国际交流合作处、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
2.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决算表
3.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公杂费开支标准表